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預算編列及審查準則
中華民國109 年7 月 1 日第16 屆第8 次幹部會議新定全文共 23 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運用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年度預算收支之編列及審查有所準
據,特依「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財務管理法」訂定「中華
民國藥學生聯合會預算編列及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
第二章 預算編列時程
第二條 每屆次最後一次理監事大會至次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為
預算編列期間。
第三條 每屆次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至第四次理監事大會為追加預
算編列期間。
第四條 預算編列期間應結清應付帳款,並將計劃剩餘款項繳回。
第五條 如有契約需留用之款項,應填具留用計劃書,於下年度編列
計劃使用該留用款項。
第三章 預算編列原則
第六條 預算編列應審度資源,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條 本會及各部門年度總預算區分為行政預算與計劃預算。
第八條 年度行政預算編列應參考前年度支出運用,合理編列行政支
出。
第九條 年度計劃預算收支編列應參考前年度計劃成果報告及募款成
果,審度執行成效與資源運用,合理編列計劃支出及收入。
第十條 年度計劃宜規劃歲入來源,確實評估計劃效益與可行性。
第四章 預算編列項目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列款、項、目、節。每一部門為一款,共同預算部分
另為一款,由財務長編制。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列之預算項目如下:
一、秘書部應列第 2 目為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理事長應列第 2 目為幹部會議。
三、各部門應列第 2 目為部內會議。
第十三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幹部會議可編列用途如下,列入節:印刷
費、文具費、茶水費。
第十四條 國際會議參與計劃相關政府補助之退款事宜依照國際事務部
規定之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各部門歲入部分應預估活動報名費相關收入。
第五章 預算審查
第十六條 各部門預算應先經主管幹部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原則以預算
項目名稱是否清楚、用途分類及編號是否正確、執行計劃相
關用途金額是否合理為主。審查時應參考計劃收支明細表及
前一年度決算表。
第十七條 各部門預算應於執行委員會會議進行內部審查。審查原則以
用途分類是否正確、相關支出用途必要性、金額編列是否合
理為主。審查時應參考計畫收支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決算表。
第十八條 年度預算應由理監事於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總體審
查。審查原則以計劃提案必要性、計劃相關支出用途必要
性、金額編列是否合理等原則為主。審查時應提供理監事年
度預算表、分部預算表、前一年度決算表、前一年度預算表
等資料以利審查工作進行。財務長得針對該預算合理性進行
說明與建議。第十九條 如特定計劃預算有疑義,得由執行委員會之幹部或理監事 1
人提案,經理監事 2 人附議提出程序動議,相對多數同意修
正、刪除或凍結該筆預算。凍結之預算之相關人員應於第二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說明與修正報告,經理監事決議通過
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條 追加預算案最遲應於第四次理監事大會前提出,經理監事議
決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一條 通過後之預算如有疑義,得由執行委員會之幹部或理監事 1
人提案,經理監事 2 人附議提出程序動議,絕對多數投票同
意凍結該預算。該案提案者於最近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解釋
說明,經絕對多數同意後,始得恢復。如最近一次理監事大
會為該屆次最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採線上之方式經理
監事絕對多數投票同意,並於該屆次最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
議追認該決議。
第七章 本準則之執行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未規定者,以幹部會議之決議為準則。幹部會議未決
議者以財務長之最終決議為準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通過後,自民國109 年10 月1 日起實施。修正時需經
幹部會議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可修正。修正後除另有規定者,修正後起實施。第一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