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The constitution of PSA-Taiwan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簡稱為「藥聯會」,英文全名為Pharmaceutical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Taiwan,簡稱為PSA-Taiwan,縮寫為PSATW。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獨立、非政治、非營利之全國性學生組織。以和諧互動方式,推動藥學生研究風氣、資訊交流及情感溝通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永久會址為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12樓,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全國藥學生年會。
  二、定期舉辦全國藥學生運動競賽。
  三、發行全國藥學生聯合會刊。
  四、參與世界藥學生聯會及協辦各項活動。
  五、辦理其他相關藥學生活動。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徽章如附件一。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分為下列 四種:
一、團體 正式 會員:凡本國藥學系得 以系學會為單位,書面向本申請入會,經理 事會決議,得為本團體 會員。團體 正式 會員依比例推派代 表,行使會員權利。
二、 團體觀察會員 :以系學會為單位, 但會員組成尚不含所有年級 ,由團體觀察會員推派一名為代表,代為行使會員權利。
三、 個人 會員:凡本國藥學相關系所學生,或四年內之畢業滿二十歲,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贊助協本活動或對本會發展具有卓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決議,於會員大授與其為終身榮譽員。
五、相關細則另訂註冊辦法規定之,如附件二
第八條
團體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被選舉權、罷免與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團體觀察會員具有表決、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被選舉權 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利;個人會員具有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榮譽員具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危害本會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得提議章程修正案。
  二、應議決章程修正案。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相關辦法如附件三。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述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及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罷免及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擬定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結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如附件四。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七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另有列席監事會報告及備詢之義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三節監事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結算。
  三、選舉、罷免及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四節理事、監事共同部分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相關規定如附件五。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於監事會之監督下完成。應交接之物件如下:
  一、本會印信等代表性物件。
  二、帳冊及剩餘款項。
  三、財產清冊及各項財產。
  四、各項存檔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件。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若無特殊規定,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成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之延期或取消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提出書面說明,如遇國家重大事故則不在此限,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刪除)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刪除)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章程修正及本會之解散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召開聯席會議;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罷免案提出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或監事於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應依合理正當之原則運用,帳務則應公正並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依規定繳交之會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二、事業費。
  三、非政治目的之贊助。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始於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團體會員每年應依相關辦法規定,每人新台幣伍拾元整,繳交會費,相關辦法如附件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增修提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提出之,或由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提出之,交章程工作小組評估,由章程工作小組提出報告,經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94年7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報經內政部94年10月台內社字第0940062675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二 註冊辦法
附件三 選舉及罷免辦法
附件七 特殊補助及獎學金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4年7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4日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修正案
中華民國97年11月16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9日第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