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財務管理法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財務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9 年 07 月 05 日第十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新定全文共 25 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財務收入、管理、運用、審核以符公開、詳實、明確等

精神為宗旨,依據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

至三十五條訂定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財務管理法(以下簡稱

本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經費儲金帳戶設於中

華郵政臺大醫院郵局,戶名為「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

第三條 委託辦理計劃(以下簡稱委辦計畫),包含大型活動及一般計

劃。大型活動係指全國藥學生年會、大藥盃。

第四條 承辦國際藥學生聯合會(以下稱IPSF)主辦之相關活動計劃

(以下簡稱國際計劃),得依契約書開立專門帳戶,由指定人

員管理。

第五條 參與IPSF、聯合國或世界衛生組織等相關組織會議之計劃

(以下簡稱國際會議參與計劃),應由國際事務部部長統籌計

劃預算編列、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寫作、補助款項分配,由

財務長協助補助經費之核銷。

第六條 所有款項均不得經由本會正式帳戶、財務長帳戶以及本會指

定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流動。

第二章 財務管理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置財務長 1 人,得依需求設置出納、會計或財務長助

理若干人。

第八條 本會所有經費由財務長持本會正式名稱之印鑑存摺管理之。

第三章 經費預算

第九條 除年會及大藥盃總召外,本會幹部應於每屆次第一次理監事

聯席會議前編纂年度總預算表,經執行委員會審查,由財務

長報請每屆次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預算之編列及審

查程序依《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預算編列及審查準則》實

行之。

年會及大藥盃之預算表編纂、審查及議決另由理監事聯席會

議規範之。

第十條 本會每屆次之總預算得編列經費補助大藥盃、全國藥學生年

會等本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型活動,其補助金額依補助辦法實

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每屆次之預算需編列佔總支出預算至少百分之二之預備

金。

第十二條 部門計劃用途變更及計劃間預算流用,應提報計畫變更,相

關時程及方法應依財務長規定之辦法辦理。如計劃預算不足

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於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追加預算,以 

為限。

第四章 經費使用與結算

第十三條 所有計劃經費應依財務長之規定進行結算與核銷。各計劃結

束後,應將有關之指定檔案上傳至指定檔案資料庫後,始可

進行核銷。前項指定檔案資料庫、指定應上傳檔案及其管理

單位,由財務長規定之。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委辦計劃結束後應於結案日後最近一次理監事大會

進行結案報告及結算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計劃經費使用以不超過預算金額為原則,若有超支部

分應於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部門計劃超支部分未通過者應

提出檢討報告。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行政、計畫經費超支

情形嚴重者,其後不得預支。

第十六條 大型活動盈虧由該次主辦系學會負責。一般計劃超支部分由

承辦單位自行吸收。國際計劃及國際會議參與計畫之活動經

費使用以不超過預算金額為原則。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於每屆次最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前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與收支決算表,經由理監事議決通過之。未通過者應於

期限內提交修正報告後始得執行相關核銷作業。每屆次最後

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後至任期結束之收支,應確實於預算範

圍內執行,並經下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納入年度收

支決算表。

第十八條 國際會議參與計劃應於會議結束日起 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

及核銷作業,無特殊理由不得無故展延。

第十九條 緊急運用預備金之使用應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第五章 經費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團體會員會費。

二、獨立會員會費。

三、個人捐款。

四、企業贊助款。

五、活動收益。

六、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收入應開立收據。捐款收據作為捐款人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之用。

第六章 經費查核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得要求本會對該系會員公開本會財務明細,本會不得

拒絕。

第二十三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得依本法對委辦計畫及國際計劃進行經費查

核。

第七章 本法之執行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法未規定者,以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為準則。理監事聯

席會議未決議者以財務長之最終決議為準則。

第二十五條 本法通過後,自民國109 10 日起實施。修正時除另有

規定者,修正後起實施。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財務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