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籌備辦法Activities Law


中華民國111年06月30日第十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3、6、7、8、9、10條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活動籌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備各項會議及活動,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會辦理之年會及會員大會。
二、本會辦理之體育活動(大藥盃)。
三、本會承辦之各項國內活動。

第三條    活動籌備會由本會指導、監督,每二個月至少需至會員代表大會備詢乙次。

第二章    活動組織

第四條    工作團隊如下:
一、設有活動總召至少一人。
二、依活動需求設置若干工作小組。

第五條    活動總召職掌如下:
一、為當年度本會理事。
二、應於活動辦理九個月前產生(若為承辦活動,得視活動情況縮短時間)。
三、架構工作團隊及初期工作。
四、定期招開組長會議並督導進度。
五、協調各工作小組工作。
六、於活動結束後交付成果報告(若為長久性之會議,必須移交其工作資料)。

第六條    工作團隊任務如下:
一、組長應確實執行總召交付之任務。
二、定期至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備詢。

第三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七之一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與會人員收費(包含工作人員)。
二、非政治性贊助。
三、本會補助(以補足虧損為限,年會及大藥盃之補助方式參照〈年會及大藥盃會員報名價差補助〉辦法,除年會及大藥盃外,其餘國內活動則不得高於新台幣三萬元)

第七之二條 第七之一條之二所稱之「非政治性贊助」款項應經由本會正式帳戶流動。

第八條    經費運用如下:
一、經由本會處理之募款金額全數轉交籌備會(匯款費用由籌備會自理)。
二、活動結束需至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其財務狀況。
三、所得盈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部分其三分之二交回本會,活動因故停辦後亦同

第九條    本會補助金額於活動結束後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其他相關規定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