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組織法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5日第十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新定全文共19條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0日第十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1、7、10、14條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1日第十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3、5、6、7、9條條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行政部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指之行政部門,依職權及職責分以下各單位:

一、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

二、行政幹部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三、對內部門 (Internal Committee)。

四、對外部門 (External Committee)。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幹部,除年會籌備會總召及大藥盃籌備會總召外,係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中選舉產生之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之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對內副理事長、對外副理事長、財務長及行政幹部、對內部門、對外部門各部部長。

第四條    本會幹部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出席幹部會議並提出月報。

二、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會務報告及備詢。每屆次最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年度報告。

三、得招募部員並召開部內會議

四、具修改章程及法條之提案權。

 

第二章 執行委員會

第五條    執行委員會由本會下列各幹部組成理事長 (President)、執行副理事長(Vice President Operations)、對內副理事長 (Vice President of Internal)、對外副理事長 (Vice President of External)、秘書長 (General Secretary) 及財務長 (Chief Financial Officer)組成。

第六條    執行委員會以理事長為首,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執行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執行副理事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對內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對內副理事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對外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對外副理事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財務長代理其職務。財務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幹部會議另選一幹部代理其職務。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執行委員會:

(一)  出席行政部門相關會議。

(二)  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並執行其決議,有提案權、發言權、被選舉權。

(三)  審定會員、系學會理、監事之資格。

(四)  議決幹部之辭職。

(五)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與系學會。

(六)  合同行政幹部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定期繳交工作報告。

(七)  召集任務工作小組執行本會特定目標。任務工作小組之成員選任及解任另定辦法規範之。

(八)  本會各項商品、財產之管理與維護。

(九)  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二、理事長:

(一)  主持幹部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代表)大會。

(二)  代表本會,出席各項對外相關會議。

(三)  協調本會各項事務之執行。

(四)  協調本會之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五)  向理監事及會員(會員代表)發表執行委員會或幹部會議之重大決議。

三、執行副理事長:

(一)  協助本會與外部組織、單位聯絡。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各項事務。

(三)  負責協調全國藥學生年會、大藥盃等大型活動之籌畫及執行等。

四、對內副理事長:

(一)  協調本會各項對內事務之執行。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各項事務。

(三)  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提出對內部門如培訓部、藥學教育部、專業發展部、公共衛生部、大藥盃籌備會、年會籌備會之活動計畫提案審核及成果報告摘要。

五、對外副理事長:

(一)  兼任國際事務部長或學生交換官時,應代表本會出席世界藥學生年會 (IPSF World Congress) 及亞太藥學生年會 (Asia Pacific Pharmaceutical Symposium) 並擔任官方代表。

(二)  對內監督並協助國際事務部、學生交換部之運作及活動辦理狀況。對外協助與國際交流相關單位聯絡。

(三)  協助本會官方英文文件發布與翻譯。

(四)  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提出國事部、學生交換部之活動計畫提案及成果報告摘要。

六、秘書部:

(一)  設置秘書長一人,得設立秘書員至多五人。

(二)  協助執行委員會會議、幹部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三)  協助公關部、文宣部、資訊部及會友部之運作、宣傳與活動辦理狀況。

(四)  協助本會之公文與文件管理;

(五)  可召開秘書會議,檢討本會對外宣傳與溝通模式。

七、財務部:

(一)  設置財務部長一人,得設置出納、會計或部長助理若干人。

(二)  綜合管理各部預算、結算。

(三)  管理本會存款、帳戶及各項相關事宜。

(四)  處理本會稅務。

(五)  審核並協調出納辦理各項支出及收入。

(六)  審核各部門活動預算及結算。

(七)  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提出財務報告及月報。

 

第三章 行政幹部

第八條    行政幹部係由下列各部門之部長組成:

一、資訊部 (Information and Media Department)。

二、會友部 (Membership Department)。

三、公關部 (Public Relations Department)。

四、文宣部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各部門設置部長一名,得設置助理或部員若干人。

第九條    執行副理事長綜理行政幹部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十條    行政幹部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資訊部:

(一)  設置資訊長 (Chief Information and Media Officer) 一人。

(二)  本會官方網站、官方臉書社團粉絲專頁、官方Instagram帳戶及其他官方媒體資源之架設與管理。

(三)  本會公務信箱管理與維護。

(四)  本會電子檔案之保存與維護。

(五)  協助處理各項網路資訊相關事宜。

(六)  協助本會活動之線上宣傳與報名。

二、會友部:

(一)  設置會友長 (Chief Membership Officer) 一人。

(二)  本會會員名冊、歷屆幹部及會友名冊之管理與維護。

(三)  本會會員身分之認證與核定。

(四)  本會歷屆會友通訊錄之建立與管理。

(五)  協調辦理各項會友活動。

(六)  會員福利之爭取。

(七)  本會歷史資料之保存與更新。

三、公關部:

(一)  設置公關長 (Chief Public Relations Officer) 一人。

(二)  本會各項經費之籌募。

(三)  公文之發布。

(四)  新聞稿之發布。

(五)  製作與管理編有本會字號之參加證明、獎狀及感謝狀。

(六)  本會公眾關係之建立與維繫。

(七)  與各校系會公關長維持聯繫與溝通。

(八)  協助本會推廣及進行新進人員之招募宣傳。

四、文宣部:

(一)  設置文宣長 (Chief Publications Officer) 一人。

(二)  本會會刊、電子報之編輯、出版。

(三)  負責本會視覺形象設計、文書設計等相關工作。

(四)  協助製作各項文宣品。

(五)  協助各部門活動之宣傳。

 

第四章 對內部門

第十一條    對內部門係由下列各部門之部長組成:

一、專業發展部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二、藥學教育部 (Pharmacy Education Department)。

三、公共衛生部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四、培訓部 (Training Department)。

各部門設置部長一名,得設置助理或部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對內部門設下列籌備會總召:

一、年會籌備會總召(Chairperson of Annual Congress)。

二、大藥盃籌備會總召(Chairperson of Pharmacy Cup)。

上述二總召由該屆次活動之主辦系學會推薦產生。

第十三條    對內副理事長綜理對內部門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十四條    對內部門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專業發展部:

(一)  設置專業發展長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Director) 一人。

(二)  協調辦理各項專業發展部門相關活動之推行。

(三)  於大藥盃統籌主持病患用藥諮詢比賽 (Patient Counselling Event, PCE) 進行。

(四)  統籌臨床技能競賽 (Clinical Skills Event, CSE) 進行。

(五)  統籌實證醫學活動 (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 進行。

(六)  統籌藥事形象提升活動 (Pharmacy Profession Awareness Campaign , PPAC) 進行。

二、藥學教育部:

(一)  設置藥學教育長 (Pharmacy Education Director) 一人。

(二)  協調辦理各項藥學教育議題相關活動之推行。

(三)  協調各校藥學教育改革及課程規劃之相關研討。

(四)  統籌並發表藥學生對於藥學教育之建議。

(五)  得辦理藥學生涯探索相關活動。

三、公共衛生部:

(一)  設置公共衛生長 (Public Health Director) 一人。

(二)  協助各項公共衛生議題相關活動之推行。

(三)  協助及辦理性健康及性別平等議題推廣活動。

(四)  協助各項人權議題推廣。

(五)  公共衛生或相關活動新聞之統合。

四、培訓部:

(一)  設置培訓長 (Training Director) 一人。

(二)  協調辦理各項培訓工作之推行。

(三)  學生講師(New trainer, NT)及資深學生講師(Old trainer, OT)之管理。

(四)  講師護照(Trainer’s Passport)之發放及更新工作。

(五)  協助辦理各校種子培訓營(Seed Training Camp, STC)、全國藥學生領袖培訓營(Leaders in Training, LIT)、講師培訓營(Training New Trainers, TNT)等相關工作。

(六)  協助辦理本會幹部研習營、藥聯會培訓營等相關工作。

(七)  協助各部門及各系學會辦理培訓工作。

 

第五章 對外部門

第十五條    對外部門係由下列各部門之部長組成

一、國際事務部 (International Affairs Department)

二、學生交換部 (Student Exchange Department)

第十六條    對外副理事長綜理對外部門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十七條    對外部門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國際事務部

(一)  設置本會與國際藥學生聯合會 (IPSF)之聯絡人(Contact Person,以下簡稱CP)一人,負責對IPSF之聯絡。

(二)  協調IPSF各項活動之辦理與推廣。

(三)  主持出國參與國際會議相關事務。

(四)  協助本會各項國際事務相關活動之執行。

(五)  協助本會各項英文翻譯事務之執行。

(六)  協調各校國際事務部長相關業務之執行。

(七)  得召開出國行前會議,協調出國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學生交換部

(一)  設置國際藥學生聯合會學生交換官(Student Exchange Officer, SEO)一人,主持學生交換計畫之各項事務。

(二)  協調駐校交換官(Local Exchange Officer, LEO)與學生交換之執行。

(三)  可召開學生交換會議(SEP Meeting),協調各校駐校交換官之學生交換業務執行。

(四)  於CP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第五章 本法之執行與實施

第十八條    本法未規定者,應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本會章程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法自通過後起實施,修正時亦同。